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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培育工程蒲公英计划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23:49:09 阅读: 来源:藤席厂家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创业为重点,整合资源,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大学生、留学生、专家学者等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培育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缴纳税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知识产权清晰,具备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三、培育条件

(一)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企业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二)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培育目标

5年内重点培育100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蒲公英计划企业),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群。具体目标为:

(一)培育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15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500家。

(二)培育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以上。

(三)蒲公英计划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下同),累计申报自主知识产权30000项、授权15000项。

(四)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人才队伍,集聚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五、重点任务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比重。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引导科技人员创业,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全市中小微企业中的比重。通过促进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本对接、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招引归国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杭、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孵化等形式,创办、派生一批蒲公英计划企业。同时,引导传统中小微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型。

(二)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蒲公英计划应与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和大学生在杭创业计划等衔接,通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发挥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功能、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方便企业注册登记、加强创业辅导和人才培训等措施,为蒲公英计划企业快速成长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做强。通过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战略、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建设一批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等,促进蒲公英计划企业依靠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

六、培育措施

(一)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探索“宽入严管”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蒲公英计划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及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式创业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青蓝企业)租用、使用高校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鼓励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蒲公英计划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二)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蒲公英计划企业库,入库企业的培育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整合我市各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入库企业可根据条件申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研发创新项目可申报大学生创业项目、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项目等,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鼓励蒲公英计划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予以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资助。

(三)加大科技投融资支持力度。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质服务。对获得银行贷款且列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的蒲公英计划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按照相应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设立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蒲公英计划企业。鼓励各区、县(市)与银行共建风险池基金,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蒲公英计划企业,提供风险投资额50%以上的授信担保。引导行业协会、科技园区、创业基地、企业组织等设立面向蒲公英计划企业的各类担保、融资服务机构。设立市科技型企业融资周转金,降低企业贷款周转资金成本。

(四)加强科技创业基地建设。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基地的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50万元的建园资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蒲公英计划企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每孵化毕业1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5万元、15万元的补贴。对孵化业绩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视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发展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孵化培育。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蒲公英计划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50%的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蒲公英计划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强化科技创业服务。加强科技创业指导和服务,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和培训,为蒲公英计划企业配备创业导师或创业辅导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加强科技创业人才培训,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发挥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市大学生创业联盟等平台的作用,帮助蒲公英计划企业加强政、产、学、研、金协同创新,加强与科技型大中企业的合作交流。

(七)优化科技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对入库培育且符合市大学生创业政策的蒲公英计划企业,由其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对符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构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网络,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并向蒲公英计划企业免费开放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数据资源。鼓励蒲公英计划企业充分利用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采购技术服务,对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蒲公英计划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价格优惠。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支持蒲公英计划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加大对蒲公英计划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蒲公英计划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报价可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优惠,参与企业应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作,加强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实施。市科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工商局、金融办、团市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加强培育管理。对蒲公英计划企业实行市、区(县、市)两级共同管理。凡符合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认定并报市科委备案。市科委每年根据各区、县(市)经济发展情况,下达年度培育指标。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蒲公英计划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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