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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四万元一直拖着不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2:09:55 阅读: 来源:藤席厂家

借贷网讯  四万元的借款一直拖着不还,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原告柴冠杰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09 年9 月始,被告从我处陆续借钱。至同年n 月,我共借给被告40 000 元。2009 年9 月17 日,被告为我出具20 000 元欠条一张,并承诺一周内偿还。同年12 月11 日,被告再次为我出具20 000 元的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利息。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绝偿还上述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的元。

经过经审,需要先了解案情,理查明,2009 年9 月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至同年11 月“户被告共从原告处借款400 的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2009 年9 月17 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洪涛今借柴冠杰现金贰万元整(20 000 ) ,一周内归还”。同年12 月n 日,被告另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洪涛今从柴冠杰处借现金(20 000)的贰万圆整,一个月内还清”。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

案件还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最终得到了如下的审理结果,被告刘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柴冠杰借款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刘洪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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