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利息与银行利息关系
发布时间:2021-01-08 00: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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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计算到履行完毕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处不做赘述。它属于私法范畴,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对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由于其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的必要支出,不应列入迟延履行金的基数之内。它属于公法领域,由法律予以强制规定并且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要件。
同时也应注意到:虽然前者属于私法范畴,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虽然后者属于公法领域,但人民法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此项权利的前提下如果其愿意放弃,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综上所述,两者之间并不是矛盾关系,应当同时并用,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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